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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财综〔2023〕15号
2023-04-07

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辽财税规〔2023〕12号)

辽财税规〔2023〕12号

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以下简称“财综15号”)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海域使用金退还范围

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为准。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具体范围、涉及退款用海面积及退还海域使用金数额,按照财综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办理要求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照财综15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1.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并根据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2.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3.优化方案继续填海且减少填海面积的,应当向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经逐级审核,由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市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市政府上报项目继续填海处置意见时一并报送用海方案调整及用海变更的市级审核意见。处置意见及用海方案调整变更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复函相关市政府,此复函作为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之一。

(三)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注销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海域使用权注销证明,注销类型为“申请注销”,注销原因为“放弃”。

(四)由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或同意项目用海方案调整的文件;

5.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

三、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程序及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向属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退还理由、退还数额等内容;

(二)原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三)办理退还业务的企业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与原缴款账户信息一致,如原缴款账户注销,需要恢复原缴款账户,无法恢复的,需提交退付业务办理方案);

(四)已完成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完成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海域使用权注销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按手印),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退还海域使用金审核及上报

(一)县、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内容:

1.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是否符合退还范围和条件;

2.项目用海批准及变更情况、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

3.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财政票据是否齐全;

4.应退还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5.无法恢复原缴款账户的退付业务办理方案是否可行;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县、市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时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

(二)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

2.应退还海域使用金的总额及各级退还数额等;

3.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缴纳海域使用金所在地财政部门上报审核意见时,需提供国家金库收入分科目统计日报表(中央、省、市、县)。海域使用金缴入财政专户并单笔直接缴入国库的,提供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多笔海域使用金合并缴入国库的,另需提供《一般缴款书》以及应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三)审核上报。

大连市退还海域使用金项目经逐级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由大连市财政局、海洋发展局报财政部大连监管局,申请对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退还予以审核,并按财政部大连监管局要求,做好相关项目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相关退还情况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

其他市经逐级审核符合退还条件的,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上报退还省级以上海域使用金申请。申请中需说明:基本情况、各级审核情况,并附海域使用金申请退还明细表,以及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市级审核结果及相关退还申请材料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上报至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级审核。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市(除大连市)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实内容:

1.项目用海批准及变更情况;

2.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

3.申请退还的海域使用金是否按缴库级次入库、是否有对应的缴款凭证等。

复核中发现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依职责分别通知相关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补正。经复核,对符合退还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申请对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退还予以审核、退还,并附海域使用金申请退还汇总表。

五、海域使用金退还

(一)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收到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文件和相关材料后,按照财综〔2023〕15号相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海域使用金退还条件的,向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部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由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依据职责分别通知相关市(除大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限期完成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

(二)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收到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审核通过的意见后,按程序向相关市(除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出具同意海域使用金退还审核意见,并按要求办理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退还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反馈,确保相关工作平稳、妥善、有序推进。

(二)各地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抓紧按规定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关审核工作,避免由于推进不力影响海域使用金退还,损害海域使用权人权益。

(三)市、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督促并指导项目用海主体,尽快办理用海方案调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注销海域使用权等有关手续,避免由于前置程序办理缓慢影响海域使用金退还,造成矛盾纠纷。

(四)海域使用金市县分成部分退还手续可参照执行。各市完成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

附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综〔2023〕15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财政部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为准。

二、国发24号文出台前已办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已批准填海但未填海成陆部分不予退还海域使用金。

三、国发24号文出台前未办理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再继续填海的,根据已填海成陆部分少于批准填海面积的差额,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二)按优化方案办理变更登记继续填海的,根据优化方案填海面积少于原批准填海面积的差额,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三)被确定为房地产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其已批准填海但未填海成陆部分或国发24号文出台后新增填海成陆部分的海域(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对其收回部分,按当时执行的征收标准相应退还海域使用金。

四、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涉及退款的用海面积,属于海域使用权变更情形的,为变更前后海域使用权证记载的填海面积差额;属于海域使用权注销情形的,为注销海域使用权证记载的填海面积。具体由有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核定。

五、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作为退还海域使用金的前置程序。相关海域使用权人应先行向原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由国务院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一)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并根据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优化方案继续填海且减少填海面积的,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由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查,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后复函,此复函作为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要件之一。

七、由国务院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自然资源部出具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或同意项目用海方案调整的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书面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相关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确定。

八、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申请退还相应的海域使用金,逾期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人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退还理由、退还数额等内容。

(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三)已完成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

(四)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收到退还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项目用海批准及变更情况、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已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应退还海域使用金的数额,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上述审核工作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中央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授权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退还申请审核同意后,联合向有关监管局提出退还申请,提供核实情况的说明,并按照监管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监管局应在收到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退还由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确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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